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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设置“共享单车”专项保险险种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

    当今,共享单车以便捷、环保、减少交通拥堵的特点,成为不少市民的新宠,越来越多的上班族都骑共享单车出行。使用频率高了,发生意外的概率也随之增加。从最近的报道,大家可以看到诸多事故在发生:去年12月,成都市民李先生骑着一辆摩拜单车时突然滑倒,与地面直接接触的右小腿出现骨折;2月15日,厦门叶女士在小区附近骑上一辆ofo共享自行车,由于刹车失灵,在途经一段斜坡时,叶女士失去平衡,整个人飞出车外,脸部着地,重重地摔在路沿石上,造成鼻骨骨折和右眼球挫伤;2月17日,福州的郑女士在骑共享单车回家的路上,通过一处马路月牙时,车辆发生侧滑,到医院检查后发现为粉碎性骨折;2月19日凌晨,黎姓女子在成都东大街与三圣街交叉口正在骑行共享单车,被一辆白色宝马5系撞到,发生一起车祸。这些频发的交通事故,引起人们对新兴事物共享单车安全问题的极为关注。

    共享单车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保障骑行者的权益和安全应是第一位的。除了在技术上能够保证满足单车的安全要求外,购买保险也是保护骑行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从目前来看,不少共享单车平台为骑行者购买了保险。比如:摩拜单车和众安保险合作,野兽骑行与平安保险合作,共同推出了保险;ofo为每位规范用车的用户附加了意外伤害险等。据了解,保险公司的这些保险是一些相关的商业险,并不是共享单车的专项保险险种,其出现事故后的赔偿额度,以及赔偿责任,都没有相匹配的界定。在国内第一起共享单车的索赔官司中,已能看出保险险种的严重不符,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骑行者的利益。案件中讲到,北京的一位冯先生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因刹车失灵导致摔伤。冯先生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进行赔偿,但公司表示已经为客户购买保险,可联系保险公司后,得知这个情况最多给冯先生赔1万元。实际上,冯先生的医疗花费已超过2万元了。

    待颁布的共享单车规范中,对保险规定的也不明确。在上海公开征求意见的《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第1部分:自行车》两项标准中写道:“为保证用户在接受共享自行车服务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第三者伤害能得到及时赔偿,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购买商业保险”。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保险额度,具体保险额度,由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确定。这种操作方式,难以避免一些平台为了自身的利益,购买******的商业保险,也就不能发挥保险在共享自行车服务过程中的实际作用。

    对此,王 杰(致公党镇江市委润州高新支部委员, 镇江普尔利斯(中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艺经理)建议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界定,设置共享单车专项保险险种;同时,将要出台的共享单车规范标准中,应明确规定共享单车平台必须为骑行者提供专项保险险种,有效保护骑行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共享单车长足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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