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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界定“有偿抢票”经营活动性质,实行有效监管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

    因受客运需求增加、节前客流叠加、气象条件复杂等因素影响,2017春运号称“史上最难抢票年”。春节回家的人们,在购买火车票 时,一定感受到了“一票难求”的紧张局面:12306一开始卖票就没有了,站点上排队的人们纵然等了很久,一开窗卖票,同样被告知票没有了,人们除了失望之外,最主要的还是疑惑,票去哪了?另一个场面是火热的线上抢票软件,他们宣称,如果付费30元左右,就可以提高70-80%的得票率,这样,如果人们得到一张火车票的话,就要多付出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服务费。

    针对当前火热的“有偿抢票”现象,当今人们存有两种观点,一是类似于以前的“黄牛抢票”,购票时收取较高的手续费,从中谋取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二是“有偿抢票”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新生事物,网络平台提供便民服务,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相关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鼓励互联网创新但商家利用“一票难求”心理谋利不可取。

    针对当前这种乱象,王 杰(镇江普尔利斯(中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艺经理,致公党镇江市委润州高新支部党员)建议:铁路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对“有偿抢票”经营活动性质尽早  给予界定,同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管控制。并明确以下问题:

    1、“有偿抢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就应该补充制定。

    2、网络平台进行“有偿抢票”,需要进行资格认证,实行市场准入制。

    3、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抢票收取的费用范围,避免漫天要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对过程进行有效管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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