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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服务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1.27     浏览次数:

      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与信用体系的建设,虽然近年来我省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产业,信用服务企业数量已突破300家,但普遍规模不大,缺乏有影响力、公信力、强实力的机构,金融信用服务产品的数量及质量与江苏金融业的地位也不相称。

一、信用服务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信息数据覆盖内容不全面、更新不及时、共享存在困难。目前,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数据主要以银行信贷信息和部分接入系统的公用事业部门等日常业务数据归集为主,主要指企业基本财务、信贷、环保、缴纳税费等信息,但大量的社会、市场及个人相关数据在当前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中并未得到有效采集和运用。在现有的征信系统和部门数据推送方面,存在企业数据更新不及时、内容表达不全面、数据上传不准确、数据反馈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信用机构对数据的精准分析,难以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此外,由于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受区域限制,纵向数据共享方面,存在数据库隔离,无法实现实时共享数据。

(二)现有信用服务系统对信息缺乏分析和挖掘,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现代化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当前各类信用服务系统为金融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仍集中于对与信贷、公用服务等有关的既往业务信息进行归集和简单加工,缺乏对已有信息的深度挖掘与整理。信用服务系统普遍缺少对数据处理的核心技术,相关信用分析模型的应用尚处初级阶段,无法直接通过征信分析模型提出有效的判断与建议。

(三)评级指标体系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同机构评级结果会有偏差,无法横向比较。信用评级是信用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我省信用评级起步较晚,缺乏相对统一的评级标准和评级指标体系。各地、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自为政,纷纷出台各个“小体系”,征信、评级企业往往自定标准,“以价定级,以级定价”,以至于出现同一家企业排名相差悬殊的乱象,所以在准确性和权威性方面比较欠缺,从而削弱了信用服务行业在金融市场的影响力。

(四)评级监测预警功能弱,评级结果动态调整不及时。要检验评级标准设置的合理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评级机构必须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实际的违约率进行统计分析,跟踪监测有关舆情和财务指标的发展趋势。由于我省企业信用评级时间不长,历史数据积累不够,跟踪检验工作滞后,未能对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变更及时披露。目前,评级机构在信用风险防范环节缺乏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各机构之间也存在缺乏相互联系和信息互通,评级水平不高。

(五)评级机构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监管深度不够,导致区分度不足。近年来,国内信用债券市场出现违约事件频发、评级集中在高等级,区分度不足等现象,虽四部委已出台相关监管暂行办法,但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对评级机构的治理结构、风险参数和数据管理系统无法进行全方位评估和检查,缺乏持续、系统的监管体系,监管广度和深度上有所欠缺,监管成效不显。

 

三、信用服务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实现信用信息全面性、精准化服务,建立金融业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逐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不仅要采集企业信息、法人信息、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信息,还要采集关联企业和个人信息,同时整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数据进行全面性、系统性梳理,不断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另一方面,征信平台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及时更新,动态监测,特别是对进行信用修复的数据要及时更新状态,呈现最全面、最精准的数据供给。

(二)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加强信用数据的开发利用。平台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整理、分析和挖掘,引导小微企业等正确认识信用价值,调动其在信息平台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企业覆盖广度和深度,更好对接直接融资市场信息披露标准,扩大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让金融机构能够更好获取和使用权威来源信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立足于企业的业务特性和数据特点,通过引入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处理手段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加工,促进相关信用数据实现有效开发利用。

(三)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提高信用评级公信力。科学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是信用评级业的立身之本。评级机构可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开展评级技术标准研究,进行专业评级人才的培养。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评级框架、评级指标和评级方法,逐步完善评级审核及评价等级制度,增强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国际适用性。

(四)重新审视信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甄别,提高信用评级预警能力。信用评级机构承担着向市场及时揭示债务主体及债务工具信用风险的重大职责,应当勤勉尽职,根据相关约定,自身或敦促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向市场传递发债主体信用风险变化等相关信息。同时,评级机构需提升评级结果的前瞻性,完善信用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充分运用舆情监测、风险量化模型等工具对受评主体信用风险进行及时跟踪,动态调整评估结果。

(五)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评级质量,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议江苏在四部委下发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对各评级公司关于评级方法论、评级框架、评级指标和参数等内容的评估和检查,保证评级的科学性和独立性,通过对评级体系、流程、材料以及评级结果的定量验证分析,提高评级公司的审慎性和准确性。细化等级划分,优化评级分别,提高评级市场的精细化经营和管理水平,推动我省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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